父親請法援為女兒的合同把關
嚴先生:我想請你看看我女兒的這份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法律援助員:這是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小時工)。甲方是某勞務派遣公司,乙方是你的女兒。合同的內容有期限(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被派遣的單位、小時工的工資標準、工資發放的形式(15日一結)、工作時間(每天4小時)、社保的繳納方式、違約責任等。這份合同我看不出有違法的地方。
嚴先生:有咨詢人員說勞務派遣公司是不可以簽小時工合同的。如果這個說法是對的,那么公司是否應當按全日制勞動合同標準工時的工資和社保繳費的差額賠損失?
法律援助員:你咨詢時帶合同了嗎?
嚴先生:沒有。
法律援助員:沒看合同,咨詢人員可能誤解了。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規定,他的回答沒錯。
嚴先生:你怎么說合法呢?
法律援助員:你是2007年11月簽訂的小時工合同,盡管爭議發生在今年,但是在確認用人單位是否有簽小時工合同的主體資格問題上,只能看當時的法律規定,也就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因為法無溯及力。只有當時法律法規在主體資格問題上沒有相關的規定,而現在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新的法律法規。
嚴先生:當時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援助員:《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沒有對以小時工形式用工的單位規定適用的范圍,而勞動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2款卻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是地方法規,勞動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屬于部門規章。依據《立法法》規定地方法規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門規章。如此,應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但是基于地方法規對什么樣的單位可與勞動者簽小時工合同沒有規定,相反部門規章卻做出明確規定,兩個法沒有沖突。
按《立法法》的規定可適用下位法部門規章的規定。如果兩個法沖突,一般情況下應按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以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定。你女兒這份合同是合法的。
嚴先生:可否要單位賠償少繳的社保費?
法律援助員:依照《關于本市非全日制就業的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憑《勞動手冊》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非全日制勞動者在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只需辦理登記一次。由社保經辦機構制作“社會保險登記卡”,并為你女兒建立個人賬戶,她的社保費由其自行繳入“社會保險登記卡”。如此,單位只要將其應當承擔的社保費給你女兒,就行了。
嚴先生:單位給錢了,只是區社保說要單位辦,而我咨詢市社保說個人可以繳。但由于過了繳費年度結算時間,繳不進了。
法律援助員:依法這不是單位的過錯,不能要求單位賠償。建議你向社保征繳部門咨詢,看看怎么解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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