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支付令必須保證能夠送達債務人
2011-01-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者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與用人單位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義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此外,如果債務人認為支付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之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會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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