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侖勞動糾紛下降但新形式出現
北侖新聞網訊(記者 盧江麗 通訊員 鄭智楊 張怡)近日,記者從北侖法院了解到,去年該院受理勞動糾紛案396起,比前年減少17.8%。勞資糾紛案的總數雖然在減少,但出現了一些新型的勞動糾紛,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計算加班工資金額不同起沖突,未簽勞動合同引發的事實勞動關系認定困難,以及因勞務分包引發用工糾紛。
案例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加班工資理解不同起沖突
2007年8月,江西人段維到北侖一家浴器生產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工資為計件工資,工時實行月綜合工時制度,但未約定計件定額。2009年12月,段維離開該公司,雙方終止勞動關系。
不久,段維將該浴器生產公司訴至法院,稱自己上班期間每天加班,上班時間為早上8點至晚上8點或者晚上8點至早上8點兩班制,雙休日也如此。每月平時加班88小時,雙休日加班時間為96小時,但公司卻沒有支付加班工資。現要求該公司支付2007年8月到2009年11月期間的加班工資10.5萬元,支付經濟補償金2.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段維的工資屬于計件工資,但雙方勞動合同未明確計件定額,沒規定生產產品數量和單價,月基本工資也未約定。故認定計件工資中應該已包含加班工資,計件工資總額中扣除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月基本工資后,剩余的作為加班費。按標準計算,浴器生產公司應支付段維加班工資為9700元,現在該公司已支付原告加班費1.9萬元,段維已超額拿到了加班工資。最終,法院駁回段維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按照法律規定,加班費是按照基本工資折算的。但不少勞動者卻以實領工資計算,結果發現到手金額與自己計算的有較大差距后,就認為是用工單位惡意克扣加班工資。
案例二:工傷補償款協調不一引發爭議
湖北人戴聞是北侖一家物流公司的配送員。2009年3月6日,他到該公司工作,當時還剛過試用期,雙方還未簽訂勞動合同。同年4月9日下午,戴聞在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后經鑒定認定為工傷六級傷殘。
戴聞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一部分費用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支付,另有一部分自己墊付,總費用近20萬元。戴聞認為自己在廠區內受傷應該屬于工傷,單位應該也支付部分醫療費,但事實上,他卻沒有拿到公司的工傷補助金。
去年初,傷愈的戴聞將所在物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醫療補助金、傷殘補助金、誤工費、醫療費、鑒定費等共16萬余元。而該公司認為,職工因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戴聞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獲得部分賠償,公司只需承擔差額部分,16萬余元已遠超總額補差數額。經法院調解后,物流公司同意支付給戴聞各項工傷補償款7.6萬元。
法官點評:近年來,工傷補償糾紛案件呈增長趨勢。在勞動關系存在時,員工被認定為工傷的,企業必須給予一定賠償。提醒廣大勞動者,無論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勞動關系,必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將給這類糾紛案的判決帶來難度。
案例三:因勞務分包引發的用工糾紛
王林來自云南,去年5月15日與江東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具有核定的建設工程勞務承包資質等級許可,并承包了北侖一家建筑工地的施工作業。該公司將王林派往建筑工地工作。5月18日,王林在北侖區泰山路與太河路交叉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亡。同年6月12日,其家人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確認交通事故發生時王林與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支付一定賠償金。仲裁裁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家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認為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無需賠償,遂上訴法院要求判決公司與王林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時認為,王林是與第三人,即人力資源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現王林家人向作為實際用工單位的建筑公司主張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王林方應向勞務分包企業主張權利。最終,法院確認建筑公司與死者王林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官點評:實際用人單位將業務分包給勞務公司后,勞動者與勞務分包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合同中,勞務分包企業應確定工種崗位、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及工傷賠償方式等。出現糾紛時,勞動者應與勞務分包企業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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