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護個人需警惕,人大代表說應責任倒置
2011-03-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塵肺等為代表的一類嚴重影響呼吸功能的職業病的統稱。

全國人大代表、天津市東麗區區委書記張有會認為,我國《職業病防治法》自實施以來,為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發揮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維權難等問題,應對職業病診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職業病防治是涉及勞動者身體健康權益的大事,我國一直以來始終高度重視。張有會建議,職業病防治工作應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范管理、政府執法監管、職工群眾監督的綜合管理體制,增加職業病診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相關內容,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做出診斷。
同時,勞動者被認定為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按照法定標準,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在承擔相關費用后,可以向其追償。
此外,應按照規定嚴格執法,從建設項目的設計階段采取職業病防控措施,從源頭上控制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勞動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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