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司法局多方努力助民工要薪
2011-03-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日,一位情緒激動的山東籍農民工程某來到昌平區陽坊鎮司法所尋求幫助。原來程某于2010年5月至6月在陽坊某裝飾公司承包的一個土建工程工地做工,工程結束后,包工頭張某利用各種借口拖欠程某的工資1600元。程某多次上門討要,張某卻又口口聲聲說已經支付給了程某。程某無奈之下來到了司法所。經過司法人員的調解,最終程某終于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資。
司法所工作人員立即找到發包方、承包方和包工頭張某了解情況。工作人員要求張某出示已經給付程某工資的證據,張某卻尋找種種借口,始終沒有拿出證據。司法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即《民事訴訟法》第64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認為張某拿不出已經給付的證明,就是沒有給付程某,應當立即給付。
經過工作人員的調解,張某當場一次性支付1600元給程某,程某接過辛苦半年討要回來的工資,激動地連聲向工作人員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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