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管轄地選擇
案例:
張先生、李女士均是武漢本地人,供職于一家大連電器公司武漢分公司,工作多年。最近,這家大連電器公司以武漢分公司業績不佳,公司領導決定撤銷武漢分公司為由,解除與張先生、李女士的勞動合同。但雙方卻因合同解除的各項補償不能達成一致。無奈之下,張、李二人同時向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各項經濟補償。很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裁決并支持了他們的訴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雙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從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由于這家電器公司在大連,而張、李二人合同履行地在武漢,因此兩地的基層法院均有管轄權。
但是,張、李二人在武漢申請仲裁勝訴了,用人單位很可能不服,用人單位對裁決不服,一般會在單位所在地也就是大連起訴,這樣一來,本來在仲裁時獲得支持的張先生和李女士,就有可能要去大連應訴,徒然增加訴訟成本。
律師支招:
類似張先生、李女士這樣的情形很常見,常常是勞動者贏了仲裁,卻因為用人單位在外地,讓勞動者維權增加成本。其實勞動者可以充分而巧妙地運用有關法律來應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上述案例中,雖然勞動者勝訴,但還是應該接著搶先在武漢起訴——于收到裁決書的次日就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武漢)的基層法院起訴,將起訴權保留在武漢;用人單位總部在外地,收到裁決書后若在大連起訴,肯定比勞動者在武漢起訴晚。這樣即使大連法院受理了,也必須將案件移送武漢。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間,用人單位還沒有在外地起訴,勞動者可以向本地法院撤訴,這樣,之前的仲裁裁決就可即時生效,勞動者就可以憑此生效裁決,向本地基層法院申請執行了。
維權結果:后來,這家電器公司果然不服仲裁結果,在大連起訴了。但由于張先生和李女士聽取了律師的建議,搶先在武漢起訴,所以大連法院將案件移送武漢。張、李二人在武漢打贏了與大連公司的官司。
下一篇:中國企業七大法律警示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