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事實一樣可以要求賠償
2011-04-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
某汽車維修服務站近三年一直從于某處購買材料,但雙方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2009年底,汽車維修服務站使用了從于某處購買的材料后導致其維修的多輛汽車發生噴漆脫落,維修站被多名消費者告上法庭,汽車維修服務站最終賠償消費者各項損失共計達75000元。汽車維修服務站多次與于某協商未果,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于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7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在庭審中,于某辯稱,雙方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不成立買賣關系,不適用合同法。但認可汽車維修服務站是從其處購買的材料。
法理:
我國《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于某應當賠償汽車維修服務站的因使用于某產品而遭受的損失。
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汽車維修服務站與于某之間雖未訂立書面的買賣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故判決:于某賠償汽車維修服務站損失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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