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早就“職業公民代理人”
勞動爭議已經成為民事案件中增長幅度最快的案件類型毋庸置疑的事實。由于市場需求激增而我國律師服務資源又相對不足,使得一些不具備法律服務能力的主體乘虛而入,形成了勞動爭議訴訟“職業公民代理人”。朝陽法院經調研發現,“職業公民代理人”參與勞動爭議訴訟案件高達一半以上,且多是代理勞動者一方。“職業公民代理人”參與勞動爭議訴訟,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目前勞動爭議訴訟法律服務資源不足的問題,但其代理的案件勝訴率不高,而上訴率、信訪率卻偏高;同時,此種代理形式還存在諸多弊端,主要表現在:一是代理人身份不定。
同一“職業公民代理人”在一些案件中自稱是無業人員,而在一些案件中卻稱是某法律服務中心或咨詢中心的職員,因無相應機關進行管理,法院一般無法查實,給審判工作帶來不便。二是代理動機不純。“職業公民代理人”參與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代理,多以收取代理費為目的,有違法律規定的公民代理的本質屬性,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三是代理行為失范。有的職業公民代理人充當“訴訟推手”,與當事人簽訂風險代理合同,為了自身利益慫恿當事人拒絕法院提出的有益的解決方法或調解方案;有的甚至事先要求當事人簽訂多份空白委托書,一旦沒有達到其自身目的,便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或者背著當事人,一味地起訴、上訴、二次仲裁,浪費司法資源。四是部分代理人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欠缺。為提高訴訟標的從而增加代理費,有的職業公民代理人有意迎合當事人提出的一些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請求,提高其心理預期,一旦敗訴便嫁禍法院、法官,引發纏訴、信訪;有的則虛假承諾,謊稱與法院、法官有特殊關系,加劇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不信任;個別“職業公民代理人”甚至截留執行款項、騙取錢財。
該院認為,針對勞動爭議訴訟“職業公民代理人”這一現象,應通過規范勞動爭議訴訟代理市場來加以疏通、引導。第一,從司法的角度來說,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質審查公民代理人的資格,對于代理人系“當事人近親屬、親友、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應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從嚴把握“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的范圍,建立黑名單制,一旦發現以公民身份進行代理的人有收取費用的情形即列入黑名單,立即中止其代理資格并嚴格限制其再從事其他代理活動。期間,應特別注意對當事人的釋明工作。
第二,從加強監管角度講,有關職能部門應針對“職業公民代理人”現象細化措施,落實管理制度和管理部門,對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公民代理人”依法查處,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如工商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對于以法律服務中心或咨詢中心職員身份參與代理的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服務中心或咨詢中心的信息直接加強管理,對于未經登記、備案或者超出登記備案范圍從事代理的機構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職權進行調查并在查證屬實后予以處罰。
第三,從加大法律援助角度來說,應吸納熱衷于勞動爭議訴訟代理的公民進入工會、法律援助部門,協助、參與政府機構或律師的農民工維權工作,并按勞支付報酬;有關部門應加大勞動爭議案件法律援助力度,增加律師參與勞動爭議案件法律援助的人數,并動員街鄉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積極參與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援助。
第四,從勞動者的角度來說,應積極開展勞動法的普法宣傳工作,提高勞動者的法律知識水平,形成對公民代理的正確判斷;嘗試在勞動者勝訴的仲裁和訴訟案件中,裁決或判決由用人單位在一定額度內承擔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并特別加強對勞動爭議律師代理費的監督,制定相關收費標準并要求律師代理勞動爭議案件不得超標準收費,且不得采用風險代理方式,減輕勞動者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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