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色盲歧視案再次訴至法院
在體檢出色盲被江蘇徐工集團下屬徐州徐工鐵路裝備有限公司辭退后,安徽小伙林朗(化名)在經歷了一審、二審的訴訟程序和勞動仲裁之后,再次訴至法院。5月5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反就業歧視為何遭遇如此漫長的程序?
遭遇勞動仲裁前置
安徽小伙林朗是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2009屆畢業生。2010年3月,他參加了徐工集團的招聘會,與其下屬的徐工鐵路裝備公司簽訂了就業意向書及三方就業協議,并約定7月份正式入職。2010年5月,林朗到公司開始實習,隨后在公司安排的體檢中發現是色盲。公司于是向他出具了解約函。
2010年8月11日,林朗依據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徐工鐵路裝備有限公司訴至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索賠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經濟損失。
徐州市鼓樓區法院裁定認為本案系“因存在就業歧視而導致平等就業權受到侵害產生的糾紛應屬勞動爭議”,須先行勞動仲裁,因此法院不予受理。
林朗隨后提起上訴。徐州市中院終審裁定認為雙方已簽訂了就業意向書,且公司安排了實習,雙方“形成了勞動關系”,現公司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解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不適用就業促進法。因林朗沒有申請勞動仲裁,上訴被駁回。
無奈之下,2011年1月,林朗向徐州市金山橋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認為林朗在簽訂就業意向書和三方就業協議時,仍屬于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學生,未完成學業,不符合就業條件,在校期間實習僅作為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因此駁回了林朗的仲裁請求。
法院與勞動仲裁委員會針對同一事實做出了相反的認定讓林朗無所適從,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林朗只好再次起訴到鼓樓區法院。
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是爭議焦點
在第二次提起的訴訟中,林朗認為公司與自己的解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3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以及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判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
在庭審中,徐工鐵路裝備有限公司答辯稱,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不能成立,雙方簽訂的三方就業協議只是就業意向,非勞動合同。被告還提供了林朗的體檢表,證明解約原因為林朗是色盲。體檢單還顯示,色盲的職業限制為“駕駛員”。同時,該公司認為,林朗既然已經在解約函上簽字,表明他自愿同意解約。
法庭認為案件的焦點一是雙方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如果沒有建立,被告的解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二是色盲是否符合被告設定的崗位要求。法庭要求林朗補充畢業證書等資料,以確定其畢業時間。
通過勞動仲裁維權和依據就業促進法直接向法院訴訟,兩者之間有何區別?反歧視人士、香港中文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陸軍表示:就業歧視與勞動爭議有著本質的不同,就業歧視糾紛是基于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平等就業權的歧視行為所產生的糾紛,而勞動爭議則主要是基于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
他說,就業歧視案須先行勞動仲裁,大大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勞動者在勞動仲裁階段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有限,時間成本也大為增加。
但他認為,不管雙方之間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林朗因色盲被辭退都構成就業歧視。
色盲患者平等就業權更易受侵害
記者從國內知名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獲悉,就業歧視案件需前置勞動仲裁的案件正逐年減少,在其每年50多起的就業歧視案件中目前只有幾起,大部分都是直接適用就業促進法。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劉明輝表示,目前民事案件中沒有就業歧視的案由,因此法院案由立的有點亂,有的法院干脆就不立了,保護平等就業權需要更明確的規定。
北京益仁平中心負責人黃溢智告訴記者,中國目前大約有4000萬色盲患者。色盲歧視案曝光后,有大量色盲患者聯系到他們,希望幫助維權。但與乙肝歧視已有大量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調整不同,色盲歧視尚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往往想當然地認定色盲會影響工作,從而更容易侵害色盲患者的平等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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