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井噴”的背后——單位用工不規范現象大量存在
90%以上的勞動爭議案件,因勞動者要求維權引發;90%以上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的訴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持;90%以上的勞動爭議案件,是勞動者在離職以后起訴的。3個90%以上的比例,充分說明單位不規范用工現象十分普遍。
5元錢就能打勞動爭議官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一年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視為形成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近年來,我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但是,今年“五一”節前后,記者與濟南市歷下區法院的法官一起,對一些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了剖析,發現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仍然任重道遠。
年均增幅30%以上
先看一組數據:2008年,歷下區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09件;2009年達340件;2010年增長到401件。
記者從省法院獲悉,從2008年以來,全省勞動爭議案件年均增幅30%以上。可以說,勞動爭議案件呈現“井噴”式增長。
勞動爭議案件為何大幅攀升?歷下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海濤介紹說,訴訟費低是一個原因。據他介紹,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根據過去的收費辦法,仲裁費加訴訟費,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動輒花費數百上千元。2007年4月1日實施的訴訟收費辦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收費10元。根據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仲裁法,勞動仲裁不再收取費用。也就是說,這些規定都實行后,勞動爭議案件先仲裁后起訴,費用僅需10元。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調解減半收費,5元錢就可以打勞動爭議官司。
新法律對勞動者撐起了更大的“保護傘”。據張海濤介紹,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可謂“空前”。該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干滿一個月后,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賠償金;一年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就視為形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等等。這些規定都是過去沒有的。此類依據新法律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約占到新增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半。
傳統的勞動爭議案件也在逐步增多,如要求補發工資、加班費、獎金,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要求工傷保險待遇,要求報銷醫療費,下崗待崗人員要求補發生活費等等。
新法律給了勞動者新期待,成本降低為勞動者提供了訴訟便利,但從根本上說,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幅度上漲,是因為用工不規范現象的大量存在。
起訴人幾乎“清一色”
再看一組數據:90%以上的勞動爭議案件,因勞動者要求維權引發;90%以上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的訴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持;90%以上的勞動爭議案件,是勞動者在離職以后起訴的。
分析這些數據可以看出,和其他類型的案件不同,勞動爭議案件基本上是勞動者要求維權的“一邊倒”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基本上是因為用人單位不規范用工引發的。
近日歷下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被判敗訴。張春將濟南某摩托車公司告上法庭。張春說,2007年7月她應聘到被告摩托車公司食堂工作,被告為原告辦理了工作證,發放了工作服并組織原告及單位職工進行了體檢。之后,張春按時到被告單位上班,被告每月以銀行代發工資的形式向原告支付工資,直到2008年11月,被告也沒有和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張春要求被告給予賠償。法院經審理,判決摩托車公司支付張春工作期間的一倍工資9745元。
王光和濟南某餐飲公司的官司,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案例。2001年起,王光到被告餐飲公司工作,合同期限簽至2010年6月30日。2008年7月的一天,被告餐飲公司以王光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為由,將其開除。雙方發生爭議后,勞動仲裁機構裁決餐飲公司支付王光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400元。該餐飲公司訴至歷下區法院,要求判決不支付賠償金。法庭經審理認為,某餐飲公司聲稱王光工作失誤造成損失,但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支持。因此,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判決某餐飲公司支付賠償金15400元。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也是職工提起訴訟的一個“熱點”。2008年6月,22歲的曹娟到山東某快遞公司工作,干了近兩年,工作很出色。讓她鬧心的是,2010年1月到5月,該快遞公司一直沒有發工資。經勞動仲裁并訴至法院后,被告快遞公司也承認,有5個月沒有發工資了。原因在于單位效益不好,無力支付工人工資。經法院調解,最終達成快遞公司支付給曹娟1萬元的協議。
通過大量的審判實踐,張海濤分析發現,雖然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后,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是空前的,但是,用人單位不規范用工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其中,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扣發工資、獎金、加班費等,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類型,占案件總數的比例都比較大。
懂法,才不會“啞巴吃黃連”
今年41歲的李東從2002年11月起到濟南某醫院工作。2009年6月30日,李東和醫院協商辭職。辭職以后,李東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論不服又提起訴訟。李東認為,在醫院工作的近7年里,沒有節假日和雙休日,每天工作8小時,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醫院支付加班費4萬多元。法院經審理后發現,李東稱常年節假日加班,卻提供不出任何證據,法院只能依法駁回了李東的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歷下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閆勇介紹說,在類似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訴訟中,多數都是因為勞動者無法舉證而敗訴。閆勇說,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法官根據雙方陳述也可以斷定勞動者的確是加班了。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無法舉證的,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加班時,勞動者應注意保存加班的證據。當然,不可能每次加班都能留下證據,這方面也需要法律法規的細化。
還有的勞動者因為不懂時效輸了官司,導致自身權益無法維護。歷下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張維紅介紹說,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除了有正當理由外,如果過了一年的時效,仲裁機構就不會裁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仲裁結論作出后,如果15日內不起訴,則仲裁裁決書生效。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勞動者認為“有理走遍天下”,結果因為時效問題而輸了官司。
與勞動者經常因舉證、時效而“啞巴吃黃連”不同,一些用人單位則很會“運用”法律武器,但有些時候用得太偏。今年1月5日,張維紅一審判決了4個同類型的案子。李剛等4人在濟南某物業公司工作,因物業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李剛等4人分別起訴物業公司,分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和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7550元。法院判決支持4人的主張后,物業公司毫不猶豫地選擇了上訴,3月22日,濟南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物業公司的代表說:每個案子花上10元錢就可以上訴,我們花了40元的代價,將7萬多元的賠償拖延了77天后才支付,完全值得。
張維紅介紹說,在用人單位提起上訴的案件中,絕大部分都是為了拖延時間。她認為,雖然上訴是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但用人單位如此“運用”法律武器,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爭議雙方的訴累,也改變不了賠償的最終結果,實在是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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