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破產下崗工不滿與在職工補償差距 工會幫忙要回補償款(組圖)
國企破產安置職工 下崗工不滿與在職工補償差距
工會幫27名職工要回60萬元補償款


企業破產,尤其是在國有企業破產改制中,如何向職工支付安置費一直是個難題。雖然國務院有相關的行政法規,但由于各地方、各企業的具體情況五花八門,所以在破產過程中極易產生職工和企業之間的糾紛,甚至發生群體性事件。記者昨天從豐臺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了解到,近日,本市一國企職工在破產過程中因安置費引發的群體事件得到了妥善解決,27名職工在工會調解員的幫助下拿到了近60萬元的安置補償款,使他們的權益得到了維護。
◆勞動糾紛
企業破產安置職工 下崗職工不滿補償差距
去年11月的一天上午,豐臺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電話鈴響了:“我們下崗十多年,現在企業破產了,發放安置費時把我們分成三六九等,找誰誰都說管不了,憑什么這樣對待我們?再不管我們,我們就要采取極端行動。”電話里傳來激動的聲音。
調解員陳國柱一聽這話急了,這不是要發生群體性事件嗎?這可不行。他趕緊在電話里給對方做工作,安撫對方的情緒說“如果你們的權益受損,咱工會可以幫你們維權”,并約對方到調解中心來談。
第二天,二十多個人來到調解中心,他們選出王先生作代表向調解員介紹了事情的經過:
1998年,屬于國有企業性質的北京某公司宣布要減員增效,讓包括王先生在內的50多名職工回家待崗,每月發200元錢的生活費。雖然這些職工們家庭生活很困難,有的甚至是夫妻兩人都要待崗,但他們還是體諒企業經營的難處,在沒有簽訂任何協議、沒有得到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回家了。在接下來的幾年里,企業一次次招進新人,這些在家待崗的職工總是盼望著能有一天重回企業工作,他們覺得自己熟悉企業、熱愛企業,工作能力也不比新來的人差,至少應該給他們一個與新人平等的競爭上崗的機會,但他們始終都沒有得到。
去年中秋節的前一天,單位通知待崗、內退職工去開會,宣布企業要破產,并拿出補償款的發放方案向大家征求意見:在崗職工按6223元/年的標準進行發放,在崗但不足5年將要退休的職工是6700元/年,待崗、內退、下崗不足5年將退休的職工都按4359元/年的標準進行補償。
經過認真學習企業發下來的破產方面的政策文件,王先生等待崗、內退職工們發現,文件里在安置費的發放方面,規定對離休、退休、在職、傷殘等人員可以享受不同的待遇,但沒有在崗職工、待崗職工、內退職工的區分,所以王先生等人認為,待崗、內退職工與在崗職工都是在職職工,企業應該一視同仁,不能把大家分成三六九等。于是,他們找到企業領導,要求與在崗職工享受同樣的補償款支付標準,但未得到答復。
◆案例剖析
反復調解企業愿補差額 27人獲得60萬元補償
王先生等人對調解員陳國柱說,“我們待崗十多年了,一直拿最低的生活費。企業進新人說明有崗位缺人,可一直不讓我們回去上班。現在企業要破產了,明明政策規定要一視同仁,為什么給我們的補償款要低一大塊?”
王先生說,他們不斷地找企業負責人、上級領導協商此事,雖然補償款有所提高,但仍與在崗職工的補償標準相差很多。后來他們又找到相關部門,但仍沒得到解決。就在他們走投無路,準備采取極端行動的時候,偶然得到了豐臺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咨詢電話,便抱著試試的想法撥通了電話。
調解員陳國柱聽了王先生的介紹,一邊穩定他們的情緒,一邊又找到企業了解情況。國有企業破產是政策性很強的一件事,不光有待崗、內退職工的利益,也涉及在崗職工、企業的利益。
為了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和糾紛,陳國柱把雙方叫到一起進行調解。企業領導開始認為,各單位情況不同,都按法律辦事行不通。陳國柱則表示,企業破產安置職工也不能違法、違規。
經過他多次溝通,企業終于與王先生等下崗、內退職工達成協議,同意補齊他們與在崗職工的補償款差額。調解協議簽訂后,單位、職工雙方對糾紛的成功調解都很滿意,王先生等人還專程給調解中心送來了錦旗和感謝信。近日,這27名職工已拿到了共計近60萬元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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