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工廠搬遷工人不愿走索要補償
報料人稱,他是該手袋廠的供應商,5月25日早上,他與一名司機給手袋廠送貨,下午準備返回時發現無法離開工廠。
“他們不讓車開出去,以為我是來搬東西的。”該報料人說,他幾次試圖與司機開貨車離開工廠,但這個舉動讓工人情緒激動。
記者趕到現場時,幾十名工人聚集在工廠門口,未發生沖突。
據了解,該公司為內地和港、澳、臺合作企業,主要經營手袋加工、制造業務,現有員工470人。該公司負責人溫小姐表示,因廠房租賃到期,決定將廠搬遷至火炬開發區,留用全廠員工;部分員工不接受單位搬遷決定,要求支付其有關補償,更有情緒激動者,聚集公司大門,阻撓其搬遷。
接受記者采訪的數名工人都表示,廠方未拖欠工人工資,雙方對峙的起因是工人不接受廠方搬遷地址決定,準備集體辭工并要求廠方給予賠償。
“我們是合同期到了,不得不搬廠。”溫小姐表示,搬遷之舉實屬無奈,搬遷后,廠方承諾設立從火炬開發區往返南區的接送車,并維持原有的工資待遇。
“我們要求辭工,同時要按照勞動法給予一定的賠償。”對于要求離開現場的供應商,該工人代表表示,這需要老板“出來解釋”,否則任何車輛都“不讓離開”。
昨日上午11:00左右,南區辦事處獲悉情況,派人前往工廠安撫工人情緒。截至記者發稿時,工人尚未撤離工廠,南區信訪部及勞動部回應稱,目前相關事宜正在進一步處理和溝通中。
■律師說法
索賠是否合理以勞動合同為準
廣東萬里海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鄭萬臻表示,工廠是否應為廠址搬遷向工人賠償,主要以勞動合同為準。“在勞動合同里面,雙方對工作地點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如果合同中對工人的工作地點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么廠方理應向工人賠償”。而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地點這一項沒有明確的說明和規定,則應根據相關的勞動法規,視雙方的客觀情況由勞動部門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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