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審結一起蹊蹺的勞動爭議案件
細心識真偽 慧眼辨是非——二中院審結一起蹊蹺的勞動爭議案件
2011年4月,上海二中院民三庭的法官們遇到了一起十分蹊蹺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雙方手里都握有看似十分有力的證據或者證人證言,而且雙方的說法都合乎情理,一時間真假難辨。經過一個多月的調查取證,深入辨析,法官們從發掘出的一個個細節上找出端倪,最終辨明了真偽。
一紙“證明” 陳新國申請仲裁欲索賠
事情還得從去年5月21日說起。那天,外來務工者陳新國向青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請,說他2009年5月6日進入上海前明紅木家具廠,從事木工工作,每月平均工資約為3600元,在職期間,每月僅休息一天。該企業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未足額支付加班費,也未為他繳納綜合保險。2010年5月18日,企業辭退了他。為此,他要求企業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加班費等。為了證明他與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他還提供了一份主要證據:陳國新(注:“國”與“新”之間有對調號)家屬:見條問好:陳師傅5月6日進入我廠,由于陳師傅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為人誠實,故決定留用我廠至今。每天工資為110元,一般每月在3000元左右,以上情況,如實證明,同時請您放心,保重身體。該紙條的落款為“上海前明紅木家具廠”,時間為2009年8月2日,還加蓋了該企業的發票專用章,寫上了出具者姓名及手機,信紙抬頭亦印著“上海前明紅木家具廠”。陳新國還提供了妻子、家人填寫該廠地址的信件及快遞回執。同時,他還提供了印有該廠廠名的工作服及其他證據。
一字之差 陳國新出庭作證“證明是我的”
哪知,仲裁庭開庭后,事情卻變得異常復雜起來。
企業方認為,他們與陳新國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同意他的請求。
質證時,陳新國認為,他的家屬關心他在上海的工作及收入情況,同時為了證明他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故他要求企業投資人的岳父開具該證明。撰寫時,投資人岳父寫錯了姓名,他發現后,要求投資人岳父在名字中加注了對調號。
企業方認為,證明及內容均屬實。但是,該企業有一名叫陳國新的銷售員,該份證明是開具給他的,原因是陳國新與妻子有家庭矛盾,開具這張證明,是證明陳國新的工資和工作。對調號是陳新國事后添加的。對陳新國提供的其他證據,企業方認為,陳家人與其往來信封、快遞等均未看到過,而企業所在地內還有多家企業,工作衣也不是該企業的。陳國新作為企業方的證人也出庭作證,他認可證明是開給他的,但他遺失了該證明。
仲裁庭審后,認為陳新國與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對他的請求全部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 存在勞動關系企業應賠償
陳新國不服,將企業告到青浦區人民法院。他還增加了新的證據———他的門診病歷卡,病歷卡上寫明了企業的廠址,其中一張病史卡填寫了企業投資人岳父的名字。陳新國解釋,這是他借用投資人岳父的名義看病產生的。企業方認為,病歷卡的內容可以自行填寫,所以,并不能證實該病歷卡的真實性。
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從證人陳國新敘述來看,他與陳新國并不認識。那么,陳新國持有該證明的原件,從素不相識的陳國新處取得該證明的可能性要遠低于證明抬頭寫錯的可能性。該證明開具給陳新國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法院認定該證明是開具給陳新國的,按證據內容以及陳新國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且,企業未舉證雙方勞動關系結束的時間,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區法院判決,企業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新國2009年6月6日至2010年5月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6,317.50元,同時為陳新國補繳該期間的綜合保險費,對陳新國的其他訴求則不予支持。
企業方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一次調查 二審法官赴現場實地取證
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審理此案的二審法官們采取了現場調查、取證的方法。
在工廠大門口,法官請門衛指認陳新國。門衛認為,他不認識此人,陳新國說,他在此工作期間,門衛不是他。隨后,法官讓陳新國領路,進入該廠車間。陳新國大聲呼叫一位山東籍的木工,這位戴著口罩的木工卻刻意回避。法官在調查時,該木工承認,他是山東籍人。但他不清楚企業的情況和人員情況。
法官在要求相關人員回避的情況下,對陳國新和該企業投資人岳父進行了詢問。當法官要求企業提供員工名冊、工資發放記錄等時,企業方認為,他們的財務是外聘的,東西都在財務手上。企業方還提供了一個細節,家具送出去時,都由木工隨車前去安裝。對此細節,陳新國認為,他曾經跟過一次車,但時間太久,記不清客戶了。陳新國還指認現場其他企業的一個老板,該老板自稱不認識他。
現場調查取證期間陳新國引導法官到企業的生產車間、樣品展示廳以及員工宿舍等多個功能區域,并反映了曾經在此生活工作的一些細節情況。
上海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向記者介紹,法官所以前往現場調查、取證,目的就是搞清案情,使法官的判斷更加準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地勘察該企業,詳細詢問了附近的相關人員后,法官們獲得了大量的直觀的信息,這些信息對于準確判斷案件事實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番辨析 透視案件真相做出終審判決
現場調查取證后,案件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雙方進行了激烈地辯論。此時陳新國又提供了一個新的證據:一張添料單,上面寫著“陳新國;三件套大床、花梨木,缺料……”,證明陳新國做包工時,因為缺料,向企業投資人岳父提出領料,由企業投資人岳父書寫了該添料單。該添料單書寫于一張2010年3月月歷的反面。法官傳企業投資人岳父到庭質證。企業投資人岳父承認字是他寫的,為什么寫卻說不清楚。
法官對所掌握的證據以及雙方的證人證言進行辨析后認為:首先,陳新國在二審中提供的添料單由企業投資人岳父書寫,寫有陳新國姓名及木材原料名稱、規格等內容,與前明家具廠業務相符。前明家具廠既不能對添料單進行合理的解釋,也不能說明為何其抬頭為陳新國,并且在陳新國手中。該添料單充分說明了,前明家具廠通過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對生產的經營管理權,以及對勞動力的支配,亦表明了陳新國提供的勞動是前明家具廠的業務組成部份。
其次,分析證明書的內容可以推斷,由于陳國新與企業投資人岳父熟識,也是同一個行政村,書寫證明時陳新國僅入職三個月,按書寫常理極易混淆,進而書寫為“陳國新”。從證明所用的稱謂來分析,陳新國是木工,對木工的稱謂通常表達為“師傅”,證人陳國新自稱為銷售人員,而對銷售人員的稱謂一般為“先生”、“經理”。庭審中企業投資人岳父表述稱陳國新為“小陳、國新”,如該證明是開給陳國新的則自然會通篇引用如上稱謂,絕不會多處提及“陳師傅”。原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運用,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后,認定該證明是開具給陳新國的,這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
再次,對于證人證言的甄別,應該看是否符合客觀事實。前明家具廠申請傳喚的證人或是該廠投資人的親屬,或是該廠員工,與前明家具廠存在足以影響到證言客觀性的利害關系,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況且證人證言之間相互矛盾,存有很多疑點。最后,法官實地勘察中,陳新國能熟悉引導法官到各處,包括加工區域、展廳、宿舍在內,進一步使法官內心確認陳新國所主張的勞動關系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
結合陳新國此前提供的印有前明家具廠的工作服、相關信件地址等,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客觀地反映了陳新國工作的內容及其身份,已構成了證據鏈。法院最終認定了陳新國的勞動關系,并依此做出維持原判的最終判決。至此,這起撲朔迷離的勞動爭議案件塵埃落定。
判決后,擔任該案審判長的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介紹說,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但勞動關系的存在并非僅能由書面的勞動合同所證明,只要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即使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以各自的行為表示了建立勞動關系一致意思,勞動關系即已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各自權利和義務依法應得到保護。陳新國與前明家具廠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前明家具廠應向陳新國發放勞動報酬,提供勞動基準的勞動保護和繳納陳新國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而陳新國在前明家具廠工作期間,該廠未為陳新國繳納綜合保險,違反了相關規定,故一審判令前明家具廠為其補繳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本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請求,合法有據。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現前明家具廠在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間未與陳新國磋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理應償付此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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