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時間玩手機遭辭退 與東家打官司敗訴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案件
庭審目擊
時 間:2011年6月13日
地 點: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目擊 者:本報記者丁國鋒本報通訊員于沛云庭
庭審焦點:上班玩手機是消極怠工還是“尋找靈感”
上班時間多次玩手機消極怠工,在被兩次處分后仍我行我素,單位在蒙受損失后解除了勞動合同,這位員工辯稱玩手機純屬“找靈感”,以企業應支付工作7年間的加班費為由將企業告上法庭。6月13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后當天作出了判決,駁回了原告王華的訴訟請求。
作為該起勞動爭議的原告王華,此前是無錫一家電子配件公司從事模具設計的員工。據公司稱,2010年以來不知什么原因王華出現了工作狀態明顯下滑,消極怠工,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公司的出勤記錄、監控視頻和相關文件顯示:3月9日,王華在設計松原改造模具09-WTM-003時,將模具設計錯誤,造成了現場加工、試作、送樣等損失約4000元,公司對其記過處分;10月18日,王華上班遲到,且未按規定做出書面說明,公司對其記警告處分;10月28日,針對這些問題,工會與他進行了談話,記錄顯示他對現在的工作表示比較滿意,并曾請求撤銷先前的兩次處分。但11月25日,王華再次因為上班時間玩手機被公司記警告處分。11月29日,公司決定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王華則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要求公司支付7年間的加班工資和經濟賠償金。
庭審中,原被告就加班工資的基數應如何確定、原告是否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是否存在消極怠工行為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王華辯解稱:從事設計工作的,設計圖紙時需要靈感,自己使用手機或者離開崗位出去是在尋找“設計靈感”。被告公司則辯稱,已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計算并支付了加班工資。獎罰制度系經過工會同意,予以了公示,還對員工進行了培訓。其中規定了一年內有警告、罰款、記過3次以上者,可以提前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2010年4月起,王華共受到3次懲戒且都予以公告,并有相關記錄、證人證言予以佐證,為此公司堅持認為辭退王華的行為合法有效。
法院在判決中認為,經民主程序制訂的獎罰制度,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已經公示告知勞動者,可以作為處理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但對于雙方爭議最大的“消極怠工還是尋找靈感”一節,因原告從事的是腦力勞動,僅從行為上難以判斷存在消極怠工的主觀故意,故法院未認定屬于“消極怠工”。
該院勞動爭議審判庭副庭長王玄在庭后向記者解釋說,本案用人單位系一日資企業,雖然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對消極怠工行為的處罰,但由于王華是腦力勞動者,即使上班時間有離崗、玩電話等行為,但是否存在消極怠工的故意還很難判定。工會及相關勞動管理部門也應發揮作用,在處罰以外,更應積極地引導和規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達到衡平,雙方權益均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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