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一老板非法雇傭童工 15歲男孩受傷致殘獲賠10萬
非法使用童工,致使15歲少年曉風在工作中受傷致殘,老板不僅被勞動監察部門處罰,還要承擔曉風致殘的賠償金。
42歲的薛某是石河子北泉鎮一家店面的老板。2008年2月,因店里急需用工,薛某招用了隨父來疆打工的曉風,薛某每月向曉風付300元的學徒費。
當時,曉風還不滿15歲。“我只想著招個年輕的學徒,并沒核實曉風的年齡。”薛某說。
2009年7月,曉風在工作中右手被砸傷,被薛某送往醫院醫治。其間,薛某支付了曉風的醫療費及部分生活費用。
出院后,曉風又回到薛某店里工作。2010年7月,因受傷的右手一直不能康復,曉風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經過調查,曉風給薛某當學徒受傷時不滿16周歲,因此,勞動監察部門認定薛某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非法使用童工。
2010年8月,勞動部門對薛某下發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0年9月,曉風向石河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薛某支付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金,及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案件審理期間,曉風的傷情經勞動部門鑒定為:五級傷殘,停工留薪六個月。
曉風的申訴獲得仲裁支持。仲裁部門作出裁決:薛某按石河子市2008年職均工資的8倍支付曉風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18萬元。
薛某不服仲裁裁決,認為“曉風來店里工作屬于自愿行為,我不存在非法用工”。今年1月,薛某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薛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致曉風在工作期間受傷致五級傷殘,應按五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給予曉風一次性賠償。
薛某不服一審判決,今年4月,薛某以“曉風住院后,我已為他支付6萬元醫療費。這筆錢是我借的錢,現在又讓我賠付18萬,我無法承受”為由,再次上訴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
6月,中院開庭審理,薛某和曉風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薛某一次性支付曉風賠償款十萬元。
律師說法:
新疆七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盛朝川:
本案是一起非法使用童工賠償糾紛案。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同時第五條規定,五級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標準,按賠償基數的八賠支付。
本案中,薛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致使未滿16周歲的曉風在工作期間受傷。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薛某應當向曉風支付一次性賠償。二審法院審案中,考慮到個體老板薛某的實際支付能力,為避免曉風將來官司雖贏卻拿不上賠償款的情況,法院對雙方進行耐心說服后,最終雙方各退一步,當庭達成調解,使本案得以圓滿地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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