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動爭議看社會保險的幾個問題
勞資雙方本質上是共容共存的生命體,只有和諧的勞動關系才能創造企業的發展繁榮與落實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但是,每年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居高不下,而社會保險爭議在爭議案件總數中占取了半數以上的比例。
社會保險爭議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未予繳納社會保險費,要求補繳或要求賠償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降低繳費工資標準,要求足額繳費或要求賠償待遇損失等。造成社會保險爭議的原因有歷史和現實的因素,在此,本文從爭議處理角度對社會保險的幾個問題作簡單的闡述。
一、勞動關系與社會保險關系,兩者緊密相連。一方面,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源于勞動關系的建立,存在社會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必然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社會保險的繳納期間是勞動爭議中證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有力證據。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在認識上存在誤區,認為只有簽訂勞動合同了,才需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事實上,現在法律實踐中已經普遍認同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意義,勞動關系的建立以事實上的用工,而不以有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來判斷。另一方面,一些社會保險法律關系是因勞動關系的不存在而產生,如養老金、失業金的領取。
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勞動者享有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同時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履行的義務,勞動者無法放棄或協商變更義務。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用人單位每月給勞動者發放一定現金補貼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費,甚至有些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協議或承諾因違反社會保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行為。
三、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承擔公法和私法雙重責任。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除依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罰款等行政責任之外,對不能補繳導致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依據《勞動合同法》,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存在該違法行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因此間接地因未繳納社會保險承擔了賠償責任。
四、權利救濟有私法和公法兩種渠道。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請調解、仲裁、再訴訟的途徑處理,亦可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征收機構依法處理。只是兩種渠道依據公法和私法兩種法律體系,責任承擔的類型相應不同。私法程序旨在對勞動者權益進行恢復與補償,公法程序側重于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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