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自吞苦果
2011-11-14作者:未知來源:魯北晚報
近日,沾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某勞動者應聘到用人單位從事銷售工作,因工作崗位特殊,經常到外地出差。某勞動者自2009年2月應聘到用人單位上班,直至2009年7月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雙方發生爭執,依我國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處理程序,首先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該用人單位應補發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直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共計4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并補發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差額。
用人單位對該裁決結果不服,向沾化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稱,2009年2月某勞動者應聘到單位處從事銷售工作,同年7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此后,某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由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認為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過錯在于某勞動者,某勞動者屬于一線銷售人員,執行特殊的考勤規定,在出差期間遇有節假日和休息日可以自行安排,不存在加班。故用人單位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并駁回某勞動者的仲裁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定,某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應支付某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及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資差額。
地點:沾化縣人民法院
時間:10月20日
用人單位和個人都應增強法律意識,但凡確立勞動關系就應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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