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多因合同 簽訂解除均須依法
2012-05-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老胡說法
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已經施行了四年多,在規范用工秩序、維護勞動者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依法經營、依法用工既是一個企業所應當遵守的底線,也是一個企業所應當履行的起碼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以及監督檢查和違法責任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通過以下案件,我們不難看出,單位付薪與勞動者就業雖然是雙方你情我愿的結果,但其中還有一個底線,那就是合法:即使你是元老,不守廠規依然會被解約,雖說你付薪他勞動看似公平,但沒簽勞動合同就是侵犯了勞動者的權利,就需要雙倍賠償。
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意義重大,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任重道遠。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司法部門以及全社會都應當攜起手來,負起責任,依法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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