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院出臺意見健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
為進一步優化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力量,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健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的意見》。
《意見》提出,實行勞動爭議案件專門審判。對勞動爭議案件年收案數達到800件或占民事案件總數(不含商事和知識產權案件)20%以上的中、基層人民法院,在2012年9月以前,要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審判庭或者勞動爭議合議庭,負責審理各類勞動爭議民事案件。其他法院也要相對固定審判人員,承辦各類勞動爭議民事案件。
《意見》強調,搭建訴訟與仲裁銜接工作平臺。對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要定期與仲裁機構進行研討,增強仲裁與訴訟之間的一致性,減少進入訴訟案件的數量。對仲裁過程中做了大量調解工作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在仲裁調解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工作,繼續發揮仲裁組織的調解作用。法院與仲裁機構在勞動爭議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可能導致一方當事人以仲裁裁決為“依據”,要及時向仲裁組織闡明理由。建立半年一次的聯席會議制度,密切仲裁機構與法院之間的業務交流。
《意見》提出,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長效機制。按照“應建盡建”原則,積極推動當地工會、勞動、司法行政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一是在區(縣)工會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是在企業相對集中的街道、鄉鎮和勞動爭議易發、多發的工業園區、大型企業內部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小組。三是在其他地方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員。2012年9月以前,基層法院要統一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員名冊。加強對調解員培訓,建立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其作用。
《意見》還要求,充分發揮調解組織作用,適時引導訴前調解。在一審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上訴狀之后,對依法可以調解的勞動爭議,引導當事人協商選擇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對一審起訴案件,訴前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的,立案后由法院立案庭依法予以確認。當事人提出上訴后、案件移送二審法院前,一審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充分利用委托調解。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優勢,可委托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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