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大學生簽的合同,有效
盧某是某職業學院的大學生,本應于 2009年 6月畢業。2008年 12月3 日,盧某在大學未畢業時就與某廣播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為該單位呼叫中心的客服代表。2009年 2月1日,正逢大年初六,盧某仍留在單位堅持春節值班。晚上9點半,盧某與來單位慰問的領導和同事一起喝酒,至凌晨兩點半左右。在回宿舍的路上,盧某不慎從樓上摔下,導致全身多處骨折,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該廣播中心先后為其墊付醫藥費22萬多元。2009年 6月30日,該廣播中心與盧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盧某申訴至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工傷保險。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盧某與該廣播中心系雇用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駁回了盧某的申請。
盧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廣播中心明知其尚未畢業的事實,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真實意愿確立了雙方的勞動關系。且雙方自2008年 12月3 日至2009年 2月,實際履行了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在形式上和事實上均明確確立了勞動關系。法院最后作出判決,支持盧某的訴訟請求。
點 評:
歷下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張維紅:本案是一起大學生在就業中適用勞動合同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例。大學生未畢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 這種勤工儉學是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利用學習空閑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
但本案中,盧某作為行將畢業的大四學生,持有學校發給的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他到用人單位的目的,是為了畢業后就業。用人單位在對其未畢業的大學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曉其已完成學業,學校準許其工作的前提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內容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該勞動合同應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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