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勞動報酬應以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
【關鍵字】勞動報酬 追索勞動報酬
【案情簡介】
原告(反訴被告):李奎。
被告(反訴原告):蔣勝周。
2005年12月,被告(反訴原告)蔣勝周聘請原告(反訴被告)李奎為其開車,月工資為1000元。2007年2月,因被告(反訴原告)蔣勝周另請有駕駛員而與原告(反訴被告)李奎解除聘用關系。原告(反訴被告)李奎共跟被告(反訴原告)蔣勝周開了14個月的車,被告已付7000元工資,尚欠7000元。2008年3月原告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勞務費,被告以原告跟其開車時丟失證件包,造成損失為由提出異議。2008年4月10日,原告(反訴被告)李奎向法院起訴。同年5月5日,被告(反訴原告)蔣勝周向法院提起反訴。為了證實丟失證件包和造成的損失,被告(反訴原告)蔣勝周提供有證人蔣勝輝、吳黔江、吳光輝及4張修車銷貨單予以證明。
原告(反訴被告)李奎訴稱:2005年12月5日,我與被告蔣勝周簽訂合同后跟其開車,月工資為1000元。到2007年2月,被告應付我工資14000元,但只付我7000元,尚欠7000元,并寫有欠條,后經我多次催討,被告均用各種理由拒付。為此,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欠款,并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被告(反訴原告)蔣勝周辯稱:我欠被告7000元是事實,但主要是原告在2006年6月20日跟我開車時,丟失了我的證件包,內有購車發票、車輛保修卡、保修合同、道路運輸證等,造成了我的損失,所以我才扣其7000元的勞務費,但欠條不是我寫的,我不同意償還其勞務費。為此,特向法院反訴,請求判令原告(反訴被告)李奎賠償我的直接經濟損失5490元,補辦丟失的各種證件和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裁判要點】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被告蔣勝周欠原告李奎工資款人民幣7000元是事實,李奎要求償付工資款合理合法,應予支持。蔣勝周反訴稱李奎丟失其證件包,造成其經濟損失5490元,并要求判令補辦丟失的各種證件和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缺乏充分證據,且屬另一法律關系,故其以此為由拒付工資款的反訴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反訴原告)蔣勝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李奎工資款7000元。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蔣勝周的反訴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中被告的反訴能否能為其不償還工資款的理由?
【法理評析】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中,追索勞動報酬的糾紛是最為常見的。一方面,勞動者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最為關心的問題便是是否能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另一方面,現實中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不勝枚舉。這便造成了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的增多。
本案中,被告蔣勝周聘請原告李奎為其開車,月工資為1000元。在原告李奎為其工作了14個月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原告與被告之間建立起了債權債務關系,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債務人。此時原告理應得到14000元的工資。但被告蔣勝周只向原告支付了7個月共計7000元的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在原告完成相應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被告不能克扣或者拖欠原告的工資。
但被告卻以原告在2006年6月20日跟其開車時,丟失其證件包,內有購車發票、車輛保修卡、保修合同、道路運輸證等,造成被告的損失為由,克扣原告7000元的工資。經過法庭的質證,一方面,被告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補辦丟失的各種證件和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缺乏充分證據,法院不能予以認定;另一方面,被告提起這樣的反訴試圖以此抵銷與原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民訴法的相關原理,很顯然這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同通過同一個判決來判定,因而被告試圖抵銷與原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能得到支持。綜合來看,本案被告的反訴并不能抵銷與原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應及時支付原告的7000元工資。原告與被告之間關于丟失證件包的糾紛應另外解決。
【法律風險提示與防范】
法律界網站提示:在追索勞動報酬時,應以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因此,勞動者一方應遵照其與資方簽訂的協議,積極同資方進行協商,在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應積極向勞動部門反映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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