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伐樹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案情:
2003年10月5日,邳州某鎮村民周某出錢請湯某將村西大溝里的10株楊樹伐倒?紤]人手不夠,湯某又喊上了同村的劉某與王某。
6日下午,三人自帶工具前往村西大溝伐樹,在吊運木頭上車的過程中出現了倒索,為了搶救被木頭壓住大腿的王某,劉某被從半空中滑落的木頭撞中了腰部。后診斷為LO椎體滑脫伴截癱,共花去各種費用32591.45元。劉某覺得自己應湯某之約為周某干活,對方二人應對自己有個說法,自己是為了救王某才受傷,王某更應該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湯某、王某分別給了2000元、1500元后就避而不見了,周某更是聲稱與自己無關。于是劉某訴請法院判令周某、湯某和王某三被告支付自己各項損失151759.15元。
被告周某辯稱,自己只是將伐樹業務承包給湯某,至于湯某找了誰,出了什么事,與自己皆無關系。
被告湯某認為,與原告劉某同系雇用于周某,造成損害是原告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故不應承擔責任,而且已經給劉某2000元。
被告王某辯稱,劉某為了救自己而受傷,已給他1500元。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周某與湯、劉、王三人達成口頭協議,由三人為其伐樹,周某支付報酬。根據《合同法》之有關規定,三人與周某系承攬合同關系,伐樹過程中的事故,應由承攬合伙人承擔。原告劉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懸拉樹木冒險作業的危險應當預見卻自信可以避免,結果被砸傷致癱,應承擔60%責任;被告湯某與王某系承攬合伙人,應承擔40%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湯某、王某分別賠付劉某29289.8元,周某不承擔責任,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的焦點在于弄清三人與周某是承攬合同關系還是雇用合同關系。
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雇用合同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區別在于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訂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而雇用關系中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系,雇用人必須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雇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
本案中湯某、劉某、和王某三人自帶工具,以自己的技能和勞力完成伐樹的業務,周某只是按其勞動成果支付酬金,未提供伐樹工具,也未參加伐林業務,雙方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故應認定為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用合同關系。在風險承擔上,雇用人對受雇人有特殊的責任與義務,如果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遭到損害或造成他人損害的,雇用人必須向受雇人承擔賠償責任,或向遭受損害的他人承擔轉承賠償責任。但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遭到損害或致人損害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之外,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應獨立承擔風險。本案中劉某受傷是由三人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法院根據承攬合伙人的責任大小劃分賠償比例,是較為得當的。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m.610041.com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