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駕車運送他人回家是否構成義務幫工關系
案情
陳某因生意上的事需被告朱某關照,于是主動宴請朱某等人,并于當日下午4點左右,駕駛一輛桑塔納轎車來到某加油站接被告去縣城某酒店吃飯,陳某同時宴請的還有林某、彭某及其朋友吳某、鄧某等人,晚上八點多鐘吃完晚飯后,陳某便開車送朱某及林某、彭某回家,吳某和鄧某均在縣城居住,也一起上車陪同陳某送人。林某和彭某先到目的地下了車,之后,陳某送朱某到達目的地某加油站后,便載同吳某、鄧某返回縣城。當晚9時許,當該車行駛至離縣城不遠的路段,與相對方向由夏某駕駛的貨車正面相撞,造成轎車上人員陳某、吳某、鄧某三人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現場勘查,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夏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在縣法院作出判決夏某與掛靠汽車運輸公司、保險公司作出相應部分賠償后,隨后陳某的近親屬即原告等四人將朱某告上法庭,認為陳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專門送被告朱某回家而發生的,陳某作為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幫工人朱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要求朱某賠償相應損失。
分歧
是否存在原告所提出的幫工關系,由此確定案由并對案件定性,分清原被告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處理該案之關鍵。由此產生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法律關系應定性為客運合同關系,案由應定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理由是陳某邀請被告朱某去縣城吃飯,并主動用車去加油站接送朱某,他們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客運合同關系,陳某系承運人,朱某系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故朱某無需對作為承運人的陳某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法律關系應定性為義務幫工法律關系,案由應定為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補償糾紛。根據相關規定: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故朱某作為被幫工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法律關系既非客運合同關系,亦非義務幫工法律關系,被告朱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認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義務幫工是指幫工人單方自愿無償地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動用工的行為,陳某駕車無償運送是出于人情的運送合同關系,且事故發生在送朱某到目的地之后,在朱某下車之際的該時間點上,就算存在幫工關系,雙方的一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亦到此結束,故不存在朱某負責任的相關情形。本案亦不應屬客運合同關系,客運合同的一方承運人必須具有客運執照等法定條件才能營運,陳某顯然不屬合法的承運人,故本案不屬客運合同關系。
本案應屬無名合同,是一種無償義務運送合同關系,朱某因不屬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事由發生在陳某與朱某合同關系終結之后,故此,朱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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