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二百天 加倍處罰三倍多
日前,北京華貿公司因拒付罰款長達226天,最終以3倍的代價受到處罰而告終。
2001年8月29日,豐臺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群眾的舉報信,聲稱其于2001年7月31日至8月6日期間為北京華韶萬和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貿公司)做促銷員,后因腳扭傷無法繼續(xù)上班,但公司不僅不給其工資,還拒絕退還押金(服裝費)100元。接到舉報后,該局于8月31日立即派出勞動監(jiān)察員到該公司進行調查取證,證實情況屬實,督促公司于9月6日返還拖欠舉報人費用258元(工資158元,服裝押金100元)。
事情到此并未結束,在局調查人員對舉報事件取證的過程中,又查出該公司使用了73名無《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yè)證》(以下簡稱《就業(yè)證》)的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并取得調查筆錄、人員花名冊等證據(jù)。根據(jù)《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本市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實行《外來人員就業(yè)證》制度”,第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必須經過勞動行政機關指定的職業(yè)介紹機構辦理手續(xù),禁止私自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和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擅自招用務工人員或者使用無有效證件務工人員的,責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公司對其違法用工行為的認識態(tài)度和行為,局決定對華貿公司給予罰款29200萬元的處罰(按每使用一名無證就業(yè)人員罰款400元),并責令其為職工補辦《就業(yè)證》。處罰做出后,華貿公司以用工數(shù)量有誤,公司系河南仰韶集團外派機構、其業(yè)務人員大多是總公司委派而非北京招用不受規(guī)定限制以及處罰過重為由拒絕履行。在半年內按規(guī)定程序先后向市勞動保障局和豐臺區(qū)法院提起行政復議和上訴,都被判堅持原行政處罰決議。對華貿公司拒絕履行處罰決議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期限內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和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總額的百分之三加以處罰款”的相關規(guī)定,局決定對華貿公司加處罰款并于2002年5月9日向豐臺區(qū)法院申訴強制執(zhí)行,7月11日收到罰款129200元(罰款29200元,加處罰款100000元)。
幾點思考 華貿公司違法用工案行政處罰做出后,拒絕履行長達226天(2001年9月26日—2002年5月9日),最終導致加處罰款高達10萬元,是原罰款的3倍多,其原因值得反思。企業(yè)濫用外地工,表現(xiàn)出對法律法規(guī)了解不夠;勞動部門查處其問題后,在申請行政復議或上訴的同時,必須注意先執(zhí)行處罰決議,避免加處處罰;對一些明顯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要及時更正,切忌盲目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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