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職工即變崗降薪 企業被裁補足工資差額
案情簡介
解某1981年復員后到某公司上班,并于1995年12月25日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此后公司因改制與解某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解某與改制后的企業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到2010年10月29日。
2008年1月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未經解某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他的工資降至511元。為此,解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1、按照勞動合同第二條約定安排管理崗位工作;2、支付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間的工資差額5156元。
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表示,解某的工資與擔任的職位有關,崗位變化工資及待遇也就有了相應的變化,不同意補發工資差額,F公司因經營困難,很多職工被安排待崗,無法為解某安排工作崗位。
案件調查
仲裁委經調查了解到,解某與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合同約定,解某擔任業務員(管理)崗位,月工資1800元,解某被安排在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屬的貿易部。2007年11月15日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調整下屬部門,取消了貿易部,并自2007年12月起每月支付解某待崗生活費511元,但解某直至2008年3月14日才知道公司安排其待崗。
仲裁裁決結果
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解某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14日間的工資差額部分4479.81元,駁回解某的其他申訴請求。
評析
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權自主設置本企業內部的部門、崗位及根據經營情況進行調整,解某要求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其安排管理崗位工作,不屬于仲裁委審理范圍,對其請求不予處理。但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未告知解某取消貿易部并安排其待崗前,于2007年12月起即支付待崗生活費的做法,侵犯了解某的知情權,并且造成了解某工資收入的損失,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標準,補足解某差額部分的工資。仲裁委對解某要求支付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間的工資差額的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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