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屬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
2011-10-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
被告楊某在襄城縣城關鎮中心路東段開一玻璃店,平時由其子被告劉某負責經營。原告于2007年4月27日經人介紹到二被告經營的店里打工。2007年11月1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楊某承接的工地干活時,不慎被切割機割傷了大拇指,二被告將原告送醫院診斷并付了醫療費。2008年3月17日,經許昌泰安法醫臨床司法所鑒定,原告劉某的傷殘等級為七級。原、被告因賠償問題未果協商,原告訴至我院。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屬于勞動關系。而原告并未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即向人民法院起訴,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故應判決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楊某之間屬于雇傭關系。被告楊某依法應向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原告在被告楊某開辦的玻璃店打工到其工作時受傷期間,被告楊某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直至2008年3月17日,原告作出傷情鑒定并就雙方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時,被告才于人民法院受理后的同年4月23日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由此說明,原告從在被告楊某處打工到受傷,被告一直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只能按自然人對待。故而本案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原告在被告楊某處打工的事實只能視為雙方存在雇傭關系。即原告和被告楊某之間系雇主和雇員的關系。根據法律規定,雇主對其雇員在雇傭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于被告事后辦理了個體商戶營業執照,并不能改變原、被告雙方此前雇傭關系的成立和存在的事實。被告楊某依法應向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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