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疑職工偷車 要解除合同
10月18日,運城市民王先生致電晨報,反映自己遇到的一件窩心事:他妻子同事的電動車丟了,老板竟然懷疑是他妻子偷走的,并以此為由,要解除公司與他妻子的勞動合同。
市民投訴:用人單位懷疑員工偷電動車竟以此為由要解除勞動合同
王先生說,他妻子在運城市區一家私營企業上班,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前兩天,妻子同事存放在車棚里的電動車丟了。電動車丟失后,公司保安調出監控視頻,保安和公司老板發現視頻畫面中騎走電動車的人很像王先生的妻子。
于是,公司老板便找王先生的妻子談話,說只要把電動車推回來就沒事了。但王先生的妻子覺得很冤枉,自己連電動車都不會騎,怎么談得上去偷?王先生了解了情況后,到公司幫妻子討說法,公司領導卻振振有詞,說如果王先生的妻子不交出電動車,將解除勞動合同。
氣憤之下,王先生便向晨報反映了這個問題。
律師觀點:企業違反了兩部法律勞動者可依法維權
就王先生妻子遇到的這個問題,運城旭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杰認為,這家私營企業老板的做法是錯誤的,違反了《民法通則》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員工的電動車在企業被盜,要破案,確定誰是小偷,這需要公安部門來偵查,并不是公司根據監控視頻能確定的。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該公司老板認為是王先生的妻子偷走電動車、找她談話讓推回電動車的做法侵犯了王先生妻子的名譽權,公司老板應向王先生的妻子賠禮道歉。若此事已對王先生的妻子造成損害了,還應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中存在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等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等,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果該公司以“王先生的妻子不推回電動車為由”解除王先生妻子勞動合同,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王先生的妻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或者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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