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頻發引公眾擔憂
“過勞死”頻發引公眾擔憂 專家稱應立法預防
4月中旬,據網友爆料,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普華永道25歲的女員工潘潔,由于疲勞誘發了急性病癥(腦膜腦炎),于4月10日因救治無效不幸去世。網帖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極大關注,“過勞死”一詞在網站頻現,普華永道隨即發表聲明:潘潔并非“過勞死”。而潘潔生前在微博上常說工作量巨大,不得不帶病加班,申請休假也得不到批準。無獨有偶,另據媒體報道,4月13日,就職于21世紀不動產上海銳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中層干部周余,上班時突感不適,只好回家休息,下午即不幸身亡,經醫院初步判定為猝死。家屬認為,周余生前因業務繁忙經常加班,工作太累造成死亡。
5月1日是國際勞動節,歡度節日前夕,這兩個哀傷的“音符”出現,引發公眾內心深深的憂慮。對于“過勞死”,有著近乎戲劇性的兩種結果。在很多情況下,倒在工作崗位上可能成為勞模,而更為常見的“過勞死”卻可能不被認定為工傷,權益受損、情感受傷。
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法律有哪些體現?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中國勞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理事孫樹菡。
“過勞死”問題為什么未立法:需要數據和醫學理論支撐
記者:孫教授好!非常感謝您在百忙中接受采訪。過度勞動會引起傷病甚至死亡,但是查閱資料發現,我國并沒有“過勞死”的認定標準和賠償標準,也沒有相關法律處理“過勞死”的問題。您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孫樹菡:我們國家一直在關注職業安全這個問題,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職業結構的變化,生產方式和從業結構的變化,同時由于監管不夠和企業的不自覺行為,造成勞動者職業病多有發生。一些傳統的職業病,如塵肺病、慢性中毒等,已經得到認識,但是一些新型的職業病,如白領綜合征,特別是“過勞死”等新型的職業病,還沒有引起重視,難以處理。
何謂職業病?從廣義來說,凡是從事某種職業而患相關疾病,都應認定為職業病。如老在冷庫工作,就易多發感冒或關節疼痛。但是一般來說,很多國家都會頒布職業病目錄,這些職業病被稱為法定職業病,又稱狹義的職業病。
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職業病給勞動者帶來的身體損害和精神傷害。但是,享受工傷保險,必須是屬于法定職業病目錄中的一種,否則即使是大家覺得是由于職業引起的傷害,也無法獲得保險賠付。
記者:有觀點認為,衡量勞動強度的最為重要的指標就是勞動時間的長短,超過法律規定的工時標準就是“過勞”,如果造成了勞動者死亡的后果,就可以認定為“過勞死”。您覺得這樣認定合理嗎?
孫樹菡:將一種病納入職業病目錄,需要考慮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需要大樣本的數據支持和醫學技術等等多種因素,不可能一下子將范圍擴大。2002年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涵括了10大類115種職業病。但這些職業病多是工業產業范圍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造成的身體傷害。而常見的白領階層的職業病,基本沒有包括進去,如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勞動組織公布的十大職業病:肌肉骨骼疾病障礙、神經障礙、心理障礙(分別列為第3位、第7位、第10位)。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為工傷,這一條款可以為“過勞死”認定為工傷并享受賠付提供一定的依據。但是,這里僅指猝死等情形,如送往救治后昏迷多天死亡,恐怕就不能視為工傷,其中顯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因為不同的職業,職業風險是不同的,特別是事業單位等等都納入工傷保險后,由于他們多是腦力勞動者,“過勞死”的認定存在更多的隱蔽因素。個人建議,職業病的名目應該盡快更新,否則難以涵括所有的職業風險。但是,增加一種職業病,要通過大樣本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準備時間。針對“過勞死”問題,就需要確定診斷標準、診斷技術、治療手段,必須確有職業性的因素存在。在日本,也是經過多年的調查和醫學研究,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將“過勞死”確定為法定的職業病。解決“過勞死”的標準,必須要出臺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納入工傷保險,才能解決醫療、康復、傷殘標準和待遇的問題。
工傷保險制度: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預防為主
記者:將“過勞死”納入工傷保險就能解決勞動者過度勞動的問題嗎?
孫樹菡:我國的安全生產法等職業安全法律法規都倡導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工傷保險制度本身就是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制度,而且是預防為主的。國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都規定了關于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的條款。
但是,現實中免不了出現用工單位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損害勞動者健康的現象。我認為,在保護勞動者健康、保護人才、保護勞動力資源方面,國家要盡早作出指導,減少勞動者的亞健康狀態,減少過度疲勞的問題。另一方面,勞動者應該自我保護、自我泄壓,減少職業帶來的傷害,要避免長期加班、過度勞動造成的傷害。同時,國家要重視和加強職業心理的引導,防止、杜絕員工相繼跳樓的現象出現。
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督最不應缺位
記者:勞動法用了相當的篇幅對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但是現實中還是大量存在超時加班、“免費加班”的現象,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孫樹菡:我們國家很多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勞動法用了相當的篇幅對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等。但是各種超期加班等違規現象屢禁不止,這一方面有勞動者個人自覺加班的因素存在,但更多的是勞動者“被迫加班”、“無奈加班”。國家應該加強勞動監察,國家監管不應缺位,要加強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但是更多的,應該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不能強化“不加班不正常”的企業文化,這種企業文化其實是十分有損企業形象的。另外,要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例如,工會應該更加積極發揮作用,如設定小組安全員,幫助解決企業存在的影響勞動者職業安全的因素。例如,由獨立的第三方的民間團體,對企業的行為進行評估從而影響企業的行為。例如,加強輿論引導,對于發生事故的企業進行譴責。形成一個健全的監督網絡,以此促成良好的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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