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書是否可視為勞動合同
2011-11-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華(化名)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經1年了,來公司的時候,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聘任王華為銷售部總監,頒發了聘期為兩年的聘任書,在聘任書中規定了王華的職責、待遇、期限等。現在,公司領導班子調整,原來的經理調走了,新任的經理讓王華回家休息,只發生活費。王華不服質問公司,公司的答復是聘任書不是合同,王華十分疑惑不知道該怎么辦?律師意見:這份聘任書應該視為勞動合同。首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即合意,便構成合同,同時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和相關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7項必備條款:即(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我們看此案中聘任書中也明確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員的職責、工作內容、待遇等,已基本具備以上各項必備條款,并且已經執行了一年。所以,該聘任書應視為勞動合同。公司讓王華回家,是單方面變更合同,未經雙方協商同意,屬于違法行為,王華不服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m.610041.com
上一篇: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問題
下一篇:孕期女職工勞動起爭議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