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不能成為解聘事由
2011-12-19作者:未知來源:中工網
——退回不能成為解聘事由
【案情】田某是一派遣公司的員工,與公司簽有兩年的勞動合同。因受國際大環境的影響,被用工單位裁人,最近將他退回派遣單位。派遣單位看一時沒有用工單位,將田某辭退,理由是他被“退回”。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除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和第40條規定的勞動者無力承擔或不能正常履行相應工作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形:“(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派遣單位不能以用人單位“退人”解聘派遣公司被退回的員工,而應積極為勞動者聯系新的用人單位。(王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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