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愿調整工作崗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職工不愿調整工作崗位,求調回原來的工作崗位,或者變更我的勞動合同,增加福利待遇。被廠長予以拒絕,不能更改,如果我不同意就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該廠能否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能否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控告?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2007年6月,我從某化工大學畢業后,應聘到某農藥廠實驗室工作,并與該廠簽訂一份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我在該廠努力工作,一直相安無事2010年“五一”過后,公司決定進行人事調整,將我調到生產呋喃丹的3號車間。我知道該消息后,十分不情愿,因為我知道該生產車間極易產生職業病,而且廠里也沒有對有關馭業病的危害及其后果、防治措施等情況進行培訓,更沒有為我增加任何工資福利。我就找到廠長要求調回原來的工作崗位,或者變更我的勞動合同,增加福利待遇,但被廠長予以拒絕,并說這是廠黨委經開會研究作出的決定,不能更改,如果我不同意就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我對此感到不服,該廠能否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指南
《勞動合同法》第8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29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職業病防治法》第30條:“……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病防治法》第64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部門責令限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分析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人們開始利用越來越多的新能源,而勞動者在工作中可能接觸到更多的有毒有害物質.導致各種職業病相繼出現,嚴重損害廣大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易引發職業病的工作崗位時,應當及時地將該情況向勞動者作出詳細地說明,否則,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現結合本案所涉及的問題,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農藥廠對你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農藥廠在與你訂立勞動合同時,你所從事的工作崗位是在實驗室而不是在車間,該廠可以不向你告知在車間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情況,也沒必要在合同中寫明,這沒有過錯。但是,由于農藥廠在全廠進行人事調動,變更了你的工作崗位,此時應當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0條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情況如實地告知你,這是該廠應盡的義務,并與你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然而該廠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你履行告知義務,也沒有同你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當你要求該廠增加福利待遇時,還遭到拒絕,該廠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此時,你有權拒絕到存在職業病危害的車間上班,農藥廠也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與你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你可以向農藥廠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控告
由于農藥廠擅自為你調換工作崗位,也沒有將生產呋喃丹的3號車間可臺邑產生職業病的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情況如實地告知你,又以解除其勞動合同相威脅,致使你們雙方產生矛盾。在此種情況下,你可以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64條的規定,向該廠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控告,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責令該廠限期進行改正,給予警告,同時還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后,該廠仍不改正,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在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當職工生環境極易產生職業病,而沒有防治措施等情況進行培訓,更沒有為我增加任何福利待遇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控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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