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用工信息備案登記不等于簽訂合同
王某就職于某旅游公司的計劃調度員,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后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而旅游公司稱在網上用工信息備案登記,不予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最后法院判旅游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因就職于某旅游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王小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獲支持。但該旅游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稱已作網上用工信息備案登記,要求不予支付雙倍工資差額1.4萬余元。近日,上海靜安區法院認定:未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網上用工登記不等于電子勞動合同,且網上用工信息備案登記不具備合同形式,內容未包含勞動合同必備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及地點、勞動報酬等。法院判決王小姐勝訴。
去年8月中旬,王小姐被該旅游公司錄用任計劃調度員,并通過市人保局主辦和管理的勞動合同,辦理了網上備案登記,并從次月起為王小姐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公司發薪日為每月10日左右,王小姐2014年8月工資909元、從2014年9月至10月每月工資25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每月工資3000元。2015年2月17日,公司曾支付王小姐1000元。
2015年3月中旬,王小姐以公司未與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同年5月上旬,仲裁委裁決部分支持了王小姐申請,裁決由公司支付王小姐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等訴求。
旅游公司不認同該裁決,向法院訴稱,在王小姐入職后,公司即在市人保局主辦和管理的電子信息系統辦理了勞動合同的備案登記,從2014年9月起就為王小姐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且記載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名稱、用工形式等信息。公司認為,該登記手續應視為雙方訂立了電子勞動合同,不應向王小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還稱已預付2015年2月工資1000元,王小姐在工作中請事假一天,應扣除相應獎金及事假工資。
法庭上,王小姐則稱在試用期工資每月2500元,轉正之后每月3000元。因公司一直未與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經她多次提醒公司才提出欲倒簽勞動合同,在遭到她的拒絕后即作出了解雇決定。
法院認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旅游公司在網上備案登記,僅僅是對用工信息的備案登記,且未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具備合同形式,備案登記內容也未包含必備的合同期限、工作性質及地點、勞動報酬等內容。旅游公司提出雙方已訂立電子勞動合同主張不成立,應承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涉及公司認定于2015年2月17日給過王小姐1000元,法院以為該公司發薪日為每月10日左右,給付該錢款時未明示該錢款性質,此時正值春節大多單位有發放年終獎慣例,不認同是工資性質,而王小姐有事假一天,應扣除相應工資,遂法院判決旅游公司給付王小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5萬元及2015年2月工資286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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