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務員 訴求節假日加班費未獲支持
2015-10-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徐某經私人介紹,到王家擔任“家政服務員”。雙方口頭約定,徐某需工作六個月,工作期間無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六個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雙方協商未果,起訴到法院,但法院沒有支持徐某的訴訟請求。
自然人不是用人單位
家政服務不屬于勞動關系
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與個人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在法律層面上,“自然人”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本案中,徐某提供勞動的對象為“王家”,即未獲支持主體,所以,王家無法成為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雙方不存在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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