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否合格誰說了算?
今年大學畢業的小周反映:6月份開始到呼和浩特市一商貿公司實習,公司人力部門負責人口頭告知小周:“實習期也就是試用期為五個月,期間每月只發300元生活補助,實習期滿各方面表現合格可以轉為正式員工,轉正后每月基本工資2900元。”可實習期滿后,小周卻被告知表現不合格公司不予錄用。小周質疑:“上班一周后,我就跟正式員工干同樣的工作,從未出現過差錯,更沒違反過公司的任何規章制度,實習期滿后,公司一句不合格就將我打發了,那這 5個月我豈不是成了公司的廉價工,實習期表現是否合格公司單方面說了算合理嗎?”
無獨有偶,小周的大學同學小朱也遇到了類似的煩心事。小朱畢業后應聘到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做汽車銷售員,在準備上班之前,公司方面告訴小朱,勞動合同要在三個月實習期考核通過后才可簽訂。三個月實習期結束,公司卻以實習期時間太短,了解不全面為由,提出再進行為期半年的“考察”,并表示這期間,小朱依舊享受試用期待遇。對此,該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趙女士給媒體的解釋是:“延長小朱的試用期是因為他在實習期間調崗了,剛來時他在大眾銷售部工作,后來被調到貴賓部,所以需要重新考核。”
媒體咨詢勞動部門了解到,試用期或實習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用以對勞動者思想品德、勞動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考察的時間期限,同時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加深了解的一個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屬于可以約定的事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或者不約定試用期,但是,約定的試用期最長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
內蒙古律師:剛入職場的新人首先應該了解,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并且要在勞動合同書里約定試用期。是先簽訂勞動合同才有試用期,而不應是先試用再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通常情況下,只要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便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間工資應以兩個“不低于”為標準,一是不低于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所約定工資或者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調換工作崗位,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調整了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
律師提醒新入職場的畢業生,在決定入職工作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相關規定,看清楚合同中所列的所有條例,再決定簽字。如果在工作中遇到類似的不公平對待,一定要有維權意識,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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