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為何沒獲雙倍工資
2016-04-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某公司副總吳某由于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因一直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吳某后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30萬元。
公司答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都是由吳某專門負責,并提供了吳某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樣本。吳某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應由吳某提供企業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否則應當認定吳某惡意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吳某不能享有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吳某認為:自己雖為公司副總,但是沒有實權,公司日常事務都由總經理負責,根本不存在自己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能,自己也是一名員工,依法應當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并受勞動法保護。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駁回了吳某的仲裁請求。吳某不服,起訴到當地法院,法院也駁回其訴訟請求。
本案中,吳某是公司里直接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的高級管理人員,吳某代表公司與其他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然知道公司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吳某在代表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將自己作為公司的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其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認為公司拒絕簽訂,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種情形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本義,其請求本身有失公正合理。所以,仲裁委的裁決和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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