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未畢業大學生夜鶯簽訂勞動合同
2016-05-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大學生王某某于2014年5月取得學院2015屆畢業生推薦表,同年6月進入合肥某裝飾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多次被評為優秀員工,該公司依據其工作業績每月發放數額不等的報酬,但未與王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2015年4月,因社保及經濟補償金等問題,王某某申請勞動仲裁,后訴至蜀山區法院。裝飾公司辯稱王某某系尚未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到單位實習,公司付清了勞務報酬,雙方之間未形成勞動關系。蜀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與裝飾公司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依法判決裝飾公司為王某某補辦社會保險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等共計1339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點評】本案中王某某求職時已完成了全部學業,明確表達了求職就業愿望,為裝飾公司付出勞動,接受公司管理,裝飾公司依據其工作業績支付勞動報酬,這些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故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系,裝飾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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