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調整崗位為名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6-05-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冉某某自2006年7月起連續兩次與合肥某電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工作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5年3月7日,冉某某收到該公司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單》,要求冉某某辦理離職手續。2015年3月20日,該公司又向冉某某出具《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冉某某7日內續簽勞動合同,并將冉某某調入珠海某電器公司工作。冉某某未予同意,與該公司發生爭議。
合肥市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合肥某電器公司未與冉某某續簽合同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單》屬違法行為,應支付冉某某二倍的經濟賠償金。該公司不服,上訴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本案中,合肥某電器公司先向冉某某發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單》,其后又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關于冉某某同志調入總部的通知》等,雖然表示續簽勞動合同,但卻要求將訂立合同的主體由合肥某電器公司變更為珠海總公司,且要求冉某某至珠海總公司報到。
合肥某電器公司的上述行為實際上是在終止其與冉某某間勞動合同后,讓冉某某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既未與冉某某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拒絕冉某某向其提供勞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因此應當向冉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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