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可任意調崗屬無效
2016-06-0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媒體打來熱線電話咨詢調崗的相關問題。據李女士說,公司方面找她談話,要求她到外地拓展業務,李女士表示自己家在本地而且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去異地工作。公司方面則以合同已約定“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崗位調整”為由提出如果李女士拒絕調崗,那么公司方面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李女士想咨詢律師,公司的做法合理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約定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一方要改變有關工作地點的約定,都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李女士所在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這樣的勞動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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