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打工遇不公 簽“勞務協議”可維權
近年來,已達退休年齡的“超齡打工者”在勞務市場上越來越常見。媒體采訪了解到,已享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確實不屬《勞動法》保護范圍,他們在遭遇雇主欠薪、工傷等侵害事件時,如何維權成為難題。
退休后再打工遭遇不公,不受《勞動法》保護怎么辦?
“超齡打工者”可簽“勞務協議”維權
“上了大半年班,單位卻一直拖欠工資,還說退休人員再打工不受勞動法保護,怎么辦?”昨天,玄武法院里來了這樣一位“超齡打工者”,就欠薪問題咨詢求助。
近年來,已達退休年齡的“超齡打工者”在勞務市場上越來越常見。媒體采訪了解到,已享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確實不屬《勞動法》保護范圍,他們在遭遇雇主欠薪、工傷等侵害事件時,如何維權成為難題。
六旬“護工”養老院內猝死,家屬為如何維權犯愁
倪先生年過六旬,去年4月經人介紹進入雨花臺區一家老年公寓做雜務,每月工資2000元,雙方對此只是口頭約定,并未簽訂書面合同。后因單位另一名護工請假,倪先生便臨時擔任“護工”職責。“上任”沒幾天的一個凌晨,倪先生在老年公寓內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認為丈夫猝死應當算“工傷”,倪先生的老伴與老年公寓協商未果后,經人指點訴至雨花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仲裁部門認為,倪先生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建議她通過法律途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權。
倪先生的老伴也年過六旬,一直在家務農,從沒打過官司,聽到這樣的說法有些“蒙”,到了退休年齡再出來工作,就不算是勞動者了嗎?
已享受養老保險的“超齡打工者”不受《勞動法》保護
媒體從多個基層法院了解到,在立案庭導訴臺,時常有“超齡打工者”前來咨詢欠薪、工傷等問題,市中院民五庭此前也二審受理了江寧、鼓樓、雨花等全市各地“超齡打工者”就確認勞動關系、索要加班工資等提起的訴訟。
今年52歲的于女士在一家市政養護工程公司進行河道清理工作,每月基本工資為1630元,因工作時已達退休年齡,于女士討薪時向勞動仲裁部門的申請同樣沒有被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超過退休年齡者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明確,對于退休人員再就業,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
“不是勞動者”成部分雇主借口,打工者可簽“勞務協議”維權
昨天,玄武法院接待了這樣一名咨詢者,57歲的趙女士退休后應聘到一家公司做會計,上了大半年班后卻遭遇欠薪,她與對方溝通時,得到的結論卻是“不存在勞動關系,找仲裁也沒用”。趙女士說,自己打聽了一下才知道,這家公司以此借口招退休人士“再就業”,拖欠工資的情況不在少數,自己也不是第一個被“坑”的員工。
媒體昨天從勞動部門了解到,從節約人力成本角度考慮,不少企業熱衷聘用退休人員,一些“超齡打工者”面對生活壓力,也愿意繼續留在工作崗位。
一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告訴媒體,在現實中,確實存在部分雇主以“不是勞動者”為名,招聘退休人員卻拖欠工資的情況。法官提醒說,“超齡打工者”就業時雖然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但可主動簽訂勞務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雙方構成“勞務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打工者可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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