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與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入職之日起就同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單位應該在一個月之內同其簽署勞動合同,在這個字面上看,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有時候并不是同時的。當員工想離職的話,可以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那么解除勞動關系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現在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下有關知識。
一、解除勞動關系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差別是什么?
1、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一種載體。簽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后你和公司就沒有勞動關系存在了,勞動合同自然也不再約束雙方。
2、解除勞動關系是指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或者由于當方面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裁員和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余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關系只是存在于之前的法律表述中,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就將勞動關系表述為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目前解除勞動關系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沒有的,兩者是一個意思。按規定,雙方都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并且在一定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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