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按何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2014-08-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勞動者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按什么標準付補償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進行詳細的分析。
【案情介紹】:2011年2月,張某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自2012年5月起,張某某因病開始休假,公司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其病假工資。12個月的醫療期滿后,張某某仍未痊愈,因張某某暫時還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安排的另一工作,公司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張某某同意,但在支付經濟補償時,雙方就支付基數產生了糾紛。公司認為,應按此前張某某12個月的平均工資,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張某某則認為,應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雙方爭執不下,張某某到當地勞動部門咨詢。
【法律評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案中,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張某某一直在休病假,領取病假工資,該病假工資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故張某某享受經濟補償的基數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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