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放縱和容忍老板隨意解雇自己
2011-05-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時有發生隨意將勞動者辭退的情形,大部分勞動者往往會選擇默默離開,并不知曉自己還有法律賦予獲得經濟補償等權利。
案例:楊某與王某均是山西省某煤礦食堂的工作人員。楊某于2001年10月來到食堂從事廚師工作,每月工資2400元;王某于2006年3月來到食堂從事服務員工作,每月工資850元。2010年10月,食堂因搬遷無故將二人辭退。二人雖然覺得單位做法不妥,但又感覺無處說理。帶著疑問,他們來到工作站尋求援助。工作站馮崢律師熱情接待了他們,在仔細了解案情之后,馮律師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定分析案情,告知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依法獲得賠償金。二人即委托工作站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
馮律師首先到工商部門查詢檔案得知,該食堂并非獨立的法人單位,用人單位是山西省某煤礦。但他們在工作期間,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馮律師在與食堂負責人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幫助當事人向太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山西省某煤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且由該煤礦支付二倍工資及無故辭退勞動者的賠償金共計5萬余元。在庭審過程中,煤礦食堂的負責人意識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不對的。在仲裁委的主持下,經過馮律師努力,雙方調解結案,用人單位支付兩人2.9萬元補償金。目前該筆款項已支付。
律師說法: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這部法的實施,為廣大勞動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無疑翻開了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嶄新一頁。這個案例旨在提醒廣大勞動者通過依法維權將爭取到法律賦予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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