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員工需出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問:吳某系平邑某醫藥公司職工。2010年5月,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吳某一直在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10年10月15日,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忽然電話通知吳某不要來上班了。后吳某多次找公司要求上班,公司稱其違反規章制度,不同意吳某上班,也不給吳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無奈之下,吳某將公司告上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待崗期間的生活費、經濟補償,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答: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第89條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15條規定,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因醫藥公司未及時出具解除止勞動合同證明造成吳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再就業優惠政策,也未能與別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直在家待崗,公司應承擔責任。仲裁委遂裁決由醫藥公司支付吳某待崗期間的生活費每月637元、經濟補償910元,為吳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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