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未提前通知案例
陳香訴稱,自己于1996年8月1日到達辰物流公司工作,公司要求每周一、二、四、五的晚上加班三小時,每周六加班七小時,但從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給足加班費。2007年4月2日公司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2008年4月3日公司要求與其簽訂兩年期的勞動合同,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辰物流公司予以拒絕并單方面停止了陳香的工作,向她郵寄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陳香將達辰物流公司訴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補償金、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待遇10萬多元。
達辰物流公司辯稱,陳香自1996年8月1日到公司工作。公司加班是根據工作需求和生產任務來調整,并非每周4個晚上加班及周六加班,公司按約定支付了加班費,沒有克扣。雙方簽訂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3月31日,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書面通知陳香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陳香拿到通知但拒簽。陳香最后工作時間是3月31日,之后再沒有到公司上班,雙方勞動合同終止,所以不同意陳香的仲裁請求。
經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立案調查,陳香于1996年8月1日到達辰物流公司工作,2007年4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工資支付至2008年3月31日。《勞動合同》附件《職工手冊》約定加班時間及加班工資計算方法,達辰物流公司已按《職工手冊》約定支付了陳香加班時間內的加班工資。陳香稱《職工手冊》中約定支付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沒有按國家規定計算,應得加班費比實際拿到的加班工資多,要求支付其差額。庭審中,達辰物流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時,有單位證人簽字作證,對此,陳香認為,證人系本單位人員,存在利害關系,不予認可。
仲裁委認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嚴格履行相關義務。陳香于1996年8月1日到達辰物流公司,2007年4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雙方勞動關系成立。達辰物流公司于2008年4月3日向陳香發出書面《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快遞,雙方確認。
本案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仲裁委裁決:達辰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陳香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06元,一次性支付陳香未提前30日通知賠償金1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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