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業限制與竟業禁止有什么區別呢?
2010-07-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很多人對這兩個概念分不清。
竟業禁止來源于公司法第149條,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是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竟業限制來源于勞動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竟業限制條款。
區別是:
1、竟業禁止是法定義務,竟業限制是約定義務;
2、竟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竟業限制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竟業禁止針對的是在職人員,竟業限制針對的是離職人員;
4、竟業禁止針對的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竟業限制針對員工的限制為離職2年以內;
5、單位對竟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但對竟業限制人員必須補償;
6、竟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竟業限制以單位支付補償金為生效條件(上海市例外,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的,竟業限制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不明的,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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