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的約定賠償標準
2011-04-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了保證其營業上的利益和競爭優勢,對雇員的擇業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國目前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散見于相關法規中。國家勞動部在1996年下發的《關于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信息、秘密的職工在解除勞動契約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間接任職,并不得泄露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應當向受到此種就業限制的雇員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補償。
用人單位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競業禁止畢竟限制了員工的生存權利和自由擇業權利,如果員工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就會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而通過補償金的支付,不僅員工的損害可以彌補,而用人單位支付一些金額以保障其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在補償的數額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規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履行情況是用人單位往往將標準約定得較低。對此,有人提出不低于員工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提出平均年補償費不低于年工資總額的2/3或1/2。不管如何,用人單位必須對競業年限及補償費用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競業禁止協議才是有效的。
下一篇:如何讓競業禁止成為廢紙?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