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競業禁止被辭 要求經濟補償未獲支持
公司職員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在銷售本公司產品過程中還代銷同行業其他廠家的產品,結果被所在公司辭退,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獲支持后又訴至法院提出同樣的訴求,其訴求能獲法院支持嗎?近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依法判決駁回了金山要求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判令某食品公司支付8個月間拖欠金山的工資7903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院經審理查明:1965年11月出生的金山系湖南省隆回縣某村村民。去年3月1日,金山應聘某食品公司被雇為該公司駐江蘇省南京市辦事處銷售經理,數月后公司以發現金山在工作期間銷售同行業的其他廠家的產品、工作時不按公司的要求去做為由將其辭退。去年11月,金山向臨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裁決食品公司支付所欠其8個月間未足額發放的工資7903元、支付去年4至10月間的差旅補助費8198元、房屋租賃費10800元、水電費731元,同時要求因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其每月雙倍工資。今年1月,仲裁委裁決某食品公司支付8個月間拖欠金山的工資7903元,其它請求未予支持。當事雙方均對裁決不服,先后向法院提勞動爭議之訴。臨沭法院受理該兩起案件后,依法予以合并審理。
庭審中,某食品公司提交了在仲裁期間不提供的金山的工資明細,證實金山主張的實發工資數額真實,關于金山的月工資是否為績效考核工資,某食品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金山主張雙方約定月工資4600元,比較符合本案的客觀實際情況,法院予以認定。據此標準,某食品公司去年4至10月分別向金山發放各上月份工資相差3303元。
金山主張其于去年10月30日接到辭退通知,某食品公司主張金山工作至去年9月30日被辭退,但在庭審中不能提供證明證實其主張,法院認定金山工作至去年10月30日被辭退,某食品公司欠金山2013年10月份工資46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金山接受某食品公司的招聘在南京辦事處工作,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以現金方式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金山自2013年3至10月為某食品公司工作,食品公司應當足額支付相應工資。金山所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違反仲裁程序,故法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最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二條及相關法律政策之規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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