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簽未簽時公司如何擔責
從審判實務層面看,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常常會因勞動報酬增減、勞動崗位更迭、繳納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等問題引發糾紛。這些爭議的發生,不僅影響勞動關系的穩定,更會阻礙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如何保護勞企雙方合法權益,以建立長期、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應簽未簽時公司如何擔責
2013 年7月,胡XX應聘到重慶全達汽車租賃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月工資5000元。2014年3月,他把“東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理由是從建立勞動關系至今,該公司沒有與胡XX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5萬元。
庭審中,全達公司辯稱,入職當天,公司就通知胡XX到人事部簽書面勞動合同,但是胡XX說有事情處理,改天來簽。后來公司幾次要求胡XX抓緊處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情,但是都被胡XX以種種理由拖延,時間一久,也就不了了之。所以,沒有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錯不在公司,而在胡XX自己,有任何責任應當由胡XX本人承擔。
對于前述理由,由于全達公司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故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對該說法未予采信。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全達公司存在未與胡XX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遂判決支持了胡XX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公司的上訴請求。
■法官說法:
未簽勞動合同單位要賠償
據本案承辦法官李盛剛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應否承擔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根據該規定,勞動者有權利要求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義務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建立并維系穩定的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合同并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由于依法經營觀念淡薄、企業管理松散等原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此一來,一旦勞動者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用人單位就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風險。
社會保險費:公司變相拒交如何處理
2013年10月,李X在一次北碚區人才市場舉辦的招聘會上謀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到重慶某某機械設備銷售公司做倉庫管理員。
去公司報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門領導拿出了一份《情況說明》,示意李X簽字。該份說明上寫著:“……不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自愿放棄該權利……”公司的解釋是繳納保險費太麻煩,公司把這筆錢以“補助”形式發放給員工,這樣比較省事。李X沒多想就簽字了。
一次偶然的機會,李X參加了社區舉辦的法治宣傳活動。宣傳員告訴李X,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拒交或者變相拒交。
感到受騙的李X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承擔因公司未繳社保費且無法補交導致其遭受損失的賠償責任。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存在未為李X繳納社保費的違法行為,同時判定李X簽字的《情況說明》因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約定,據此對李X的訴請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單位未繳社保應擔責
本案承辦法官李X分析指出,這起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是用人單位能否以向勞動者支付社保費的方式免除其應承擔的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二是勞動者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作為用人單位的重慶某某機械設備銷售公司應當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該公司卻抓住部分勞動者不懂法的弱點或者貪小便宜的心理,以發放 “補助”的方式騙得勞動者在《情況說明》上簽字,向員工支付遠低于公司應承擔的社保費金額規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期達到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目的。
當勞動者發現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要么通過行政程序,向社保部門、勞動監察部門等單位投訴,要求敦促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要么通過司法程序,在無法補辦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用人單位誘騙勞動者寫下的諸如《情況說明》這類放棄法定權利的單方聲明,因該類說明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約定,該約定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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