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誤造成損失被辭退還要給違約金嗎
因為工作不耐心或是工作業務不熟練的關系,有些人在工作中失誤了,給公司造成了相應的經濟損失,本人也遭到了公司的辭退。那么,失誤造成損失被辭退,公司還要求違約金合理嗎?
失誤造成損失被辭退,公司還要求違約金合理嗎
合理。
1、金額較大,如果真是因為個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如果直接因個人造成,又具備重大過錯,甚至故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
3、但說的“因為工作失誤”,未必就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需要結合案情和證據分析認定。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操作失誤導致2000元的損失顯然不構成“重大損害”,時隔半年之久用人單位才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雇。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1.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失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公司要違約金合法嗎
公司如果做了專職培訓,并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提前離職要賠償公司對員工支出的賠償費用,有可能要賠償,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對你的所有賠償要求都是沒有依據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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