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立案審查事項有哪些?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的力量是較為薄弱的,勞動爭議中的受害者往往都是提供勞動的人。勞動者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時候,可以通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那么勞動爭議案件立案審查事項有哪些呢?
一、勞動爭議規定的審查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仲裁申請受理、處理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幾項工作:
1、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審查提出的爭議是否符合申訴條件。
2、經過審查核實,初步決定是否受理,是否填寫《立案審批表》。
3、作好立案工作。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下達仲裁決定書;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送達受理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并組成仲裁庭。
4、認真審閱案件材料,進行調查取證,擬訂處理方案。
5、送達開庭審理通知,告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請當事人到庭。開庭通知應于開庭前4日以書面形式送達。
6、先行仲裁調解,力爭雙方和解。
7、及時仲裁裁決,防止久拖不結。
8、案件處理結束后,應對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類別或時間順序排列,裝訂成冊,立卷歸檔,以備有案可查。
二、法院對勞動爭議立案的條件
1、勞動爭議案件必須要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起訴。起訴條件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下列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案件未經仲裁機關處理,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責任解決。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機構處理的,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勞動爭議案件的前量程序。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據此,勞動爭議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申請仲裁,因而導致仲裁機構不受理案件的,該爭議未經仲裁程序依法處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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